关于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绵阳市水利局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绵阳市林业局
关于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绵交发〔2024〕47号
关于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为规范我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促进水上旅客运输发展,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2023〕202号)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绵阳实际,现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对已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码头、渡口之外其他供客运船舶停靠地点的统称,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靠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
一、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
停靠站点的位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及其他功能规划。应设在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河段,宜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符合上下游过河建筑物安全距离等适宜船舶停靠及方便人员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停靠站点的选址需征求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综合评估论证批复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布。
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
停靠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程序。建设的规模应根据客运量、客流特点、船型、航线、航班和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船岸停靠安全要求,具备相应靠泊能力和旅客接纳能力。应配套建设进场道路、系缆桩、候船厅等基础设施和建设垃圾回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岸电、应急物资储备等附属设施,以及视频监控、外场音响等监管设施。配有浮动设施的停靠点,浮动设施还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除建设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外,还应结合实际设置航标、灯浮、导标等助导航设施。
三、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运营和维护
(一)停靠站点管理。站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查验制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站点经营管理单位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职能职责分工和衔接。
(二)停靠站点运营。站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保障站点的运行投入。强化基础设施、附属设施、监控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确保各类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应当加强船岸协调工作,维持旅客上下船正常秩序,确保上船旅客数量不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
(三)停靠站点维护。站点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存储、转运、处置工作;应严格控制站点停靠船舶的种类和吨位,原则上只允许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且与站点靠泊能力相匹配的客运船舶停靠。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停靠和上下旅客服务。
对于已建成的停靠站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靠泊能力、配套设施适用性和运营安全性等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四、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监管
停靠站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培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演练。停靠站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人员。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照明设施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加强夜间救援保障,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恶劣气象水文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五、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撤销和经营变更
(一)停靠站点撤销。站点退出客运船舶停靠运营的,应在停运前30日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退出运营。
(二)停靠站点经营变更。站点经营管理单位或法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日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查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当地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工作。
(三)站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本通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若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绵阳市水利局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绵阳市林业局
2024年10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