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尊敬的各位委员:

你们在市五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村村通’公路的配套管理的提案》(第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交通部于2006年1月27日正式颁布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为依法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供了依据。《办法》中规定各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您提出的新修道路缺少必要的交通标志、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问题,应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协调解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有关规定,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对必须设置的标志、标牌和安全设施等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对于您提出的乡道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随意设限形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路政机构将协助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对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堆物作业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感谢你们对交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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