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四川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四川省省交通厅授权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厅造价站)具体负责对市(州)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州)交通造价站)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并将考评情况上报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厅造价站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对各市(州)交通造价站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市(州)交通造价站具体负责组织所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评价办法参照考核内容自行拟定。

 

第二章  市(州)交通造价站造价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价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  造价机构设置完善、人员配置合理、工作经费落实,造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有力。

第七条  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造价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开展有序,控制有力,效果明显。

第八条  负责市(州)交通局主管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查,造价审查工作开展正常有序,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和控制符合规定。

第九条  建立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政务信息,并及时上报交通厅造价站。

第十条 协助交通厅造价站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和养护勤务员的计价依据研究和编制,开展本地区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以及计价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调解和仲裁本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合同纠纷。

 

第三章  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健全;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部门和人员落实,主要人员持有交通部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签约合同副本(含投标数据文件)已按规定报省交通厅造价站备案。

第十三条  造价文件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㈠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文件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获得批复,各阶段造价控制符合规定;

㈡招标估算价(或标底)的编制、审查规范,并控制在相应分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批复范围内。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台账建立情况

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处算编制办法》的要求,建立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

㈠工程投资(数量)台帐:包括对应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内容建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合同和决算工程投资(数量)台帐;

㈡合同计量支付台帐:包括项目各合同工程数量及费用、各期计量支付情况;并以半处为周期,分别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及投资支出情况进行统计;

㈢变更设计台帐:包括重大、较大变更报批、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数量和变更费用;

㈣价差调整和索赔台帐:包括项目工程价格调整和索赔费用审核和支付情况;

㈤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台帐: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和支付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批复执行情况

重点分析同口径各分项预算批复执行情况,概、预算第二、三部分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超支部分履行审批手续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有明确的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动用预留费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签约合同造价管理情况

合同费用计量支付以及履约担保、预付款、保留金等执行应符合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有关规定,相关台帐规范、明晰。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造价管理情况

㈠一般变更设计工程计量支付原则应符合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规定;

㈡较大、重大变更设计工程按规定履行变更报批手续,项目业主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工程变更费用,变更工程造价控制符合部小有关规定。计量支付原则符合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规定,结算价未超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变更设计施工图预算;

㈢变更设计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应符合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规定;

㈣变更设计的计量支付台帐应规范、明晰;

㈤变更设计造价管理资料按工程文件归档要求整理、组卷。

第十八条  索赔管理情况

索赔批复手续齐全,索赔费用按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编制,费用计算合理,依据充分,无超越合同进行补偿的费用,相关台帐规范、明晰。

第十九条  价格调差管理情况

其审批程序、资料组成、计量支付原则等符合项目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超越合同进行补偿的费用,相关台帐规范、明晰。

第二十条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工作台帐

工程决算按期及时完成编制,项目初步批复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执行较好,无建设费用超支,工程建设投资节余或超支应有相关分析报告。

 

第四章  考证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作考评分为自查考评和综合考评

自查考评由市(州)交通造价和建设项目业主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考核报告报交通厅造价站。各单位应认真进行自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考评由交通厅造价站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在市(州)交通造价站和建设项目业主自查考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对市(州)交通造价站和建设项目业主自查考评进行复查,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考评组赴市(州)交通造价站和建设项目,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受检单位报告;

㈡考评组对照考评表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㈢考评组讨论评价意见;

㈣汇总审定考评意见;

㈤通报考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造价管理工作考评得分的计算

满分按100分计,其中:市(州)交通造价站和建设项目业主自查考评得分占40%,交通厅造价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分占60%。对年度内造价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单位,经造价管理工作考评组认可,可对综合考评成绩加510分。

第二十四条  造价管理工作考评等次

按考核得分情况,分优秀(85100分),良好(7085分),差(7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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